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就明确,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2021年9月,十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中介服务等全部纳入禁止范围,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2026年2月,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监管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覆盖传统虚拟货币,还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纳入监管,确立“境内严禁、境外严管”原则。境内任何主体不得开展代币发行、交易、兑换、中介等业务,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互联网平台等不得为代币发行提供任何服务,包括营销宣传、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境外方面,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也不得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以境内资产为基础的境外代币化业务需经发改委、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严格审批备案。

国家对代币发行的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从早期针对ICO的专项整治,到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再到延伸监管RWA与稳定币,形成了覆盖境内外、全链条的严格监管体系,核心目标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
